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
財庫〔2007〕1號
黨中央有關部門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全國政協(xié)辦公廳,高法院,高檢院,有關人民團體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
為了規(guī)范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及財政部門受理投訴行為,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,維護政府采購秩序,提高投訴處理效率,現(xiàn)就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認識加強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重要性
供應商投訴是政府采購法賦予供應商的權利,是發(fā)揮供應商監(jiān)督,促進政府采購活動公開、公正、公平,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。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供應商投訴,不得阻礙供應商投訴,不得無故拒絕供應商投訴,要指導供應商投訴,及時辦理受理審查工作,從源頭上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效率。
二、不予受理的投訴要書面告知
財政部門經審查,有投訴人不是參加投訴項目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、被投訴人為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之外的當事人、所有投訴事項未經過質疑、所有投訴事項超過投訴有效期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送達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訴等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,不予受理,并及時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三、投訴書允許修改但要限定期限
財政部門經審查,有投訴書副本數(shù)量不足、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、相關依據(jù)或證明材料不全、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(guī)定等情形之一的,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限期補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訴,逾期不予受理。
財政部門在投訴審查期間,認定投訴事項與采購人行為有關但采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,應當要求投訴人將采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,并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,逾期不予受理。
財政部門經審查,供應商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,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,并告知投訴人撤回投訴書,對在質疑有效期內的未質疑事項進行質疑,或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,逾期不予受理。
四、涉密事項的投訴要提供依據(jù)
投訴事項屬于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規(guī)定處于保密階段的事項,財政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信息來源或有效證據(jù),否則,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。
五、嚴格執(zhí)行受理審查程序
財政部門收到供應商投訴后,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。
在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期間,相關信息或材料、文件的傳遞,財政部門、投訴人以及相關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,并辦理簽收手續(xù)。